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锻件产品的标志和质量证明书

 (1)标志


①检验合格的锻件应带有标志。标志的内容:制造厂的标志、图号、工作令号或合同号、钢号、炉号(I、级试验的锻件才标)、锻件号,如果需方对标志有特殊要求时,按合同执行。凡标志不清者,谣方有权拒收。

②大中塑锻件应在图样或工艺指定部位打印标志,如无规定, 可由制造厂确定部位。

③小型成批锻件可采用分批挂签的方式做出标志。挂签可用薄铝板或薄钢板制作,在其上打印标志或用涂料书写标志。

④装箱的锻件,标志的内容可以标在包装箱或印在能牢固地 附于包装箱的标签上。
锻件
(2)质量证明书 
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:

①制造厂的名称(或代号);

②合同号;

③图号、锻件名称、锻件号或序号;

④钢号;

⑤熔炼炉号(I、Ⅱ级试验的锻件),I级试验的锻件尚需有热处理炉号;
锻件
⑥热处理状态;

⑦锻件主要外形尺寸;

⑧组批号及锻件数莆:

⑨检验项目及结果;

⑩检验结论;

⑪技术检验部门的印记和检验人员签章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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